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5-23 20:46:32

保修期起算时间无法确定,承包人可以主张质量保证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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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起算时间无法确定,承包人可以主张质量保证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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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10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11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保修期没有必然联系,而是应该以缺陷责任期的届满为时间节点,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因此即使保修期未满,但是缺陷责任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发包人就应当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逾期未返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建筑行业中建设单位依照约定收取的一种保证金,是为了督促建筑企业减少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这里就涉及到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承担的是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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