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7-4 22:53:09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担保书有效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4 22:5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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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经李先生介绍到一家装饰公司从事会计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还要求介绍人李先生出具担保书。担保书约定孙某在工作期间因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李先生承担连带责任,后孙某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并承担刑事责任。该装饰公司现要求李先生承担保证责任,赔偿公司所受的经济损失,公司的这一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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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签署的担保书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孙某与装饰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是属于人身隶属性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因此,李先生签署的担保书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担保法》第2 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由此可知,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其所担保的主合同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该用人单位要求李先生为劳动合同提供担保明显违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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