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9-22 20:01:00

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还有抚养义务吗?


案情简介
2010年,李某与杨某登记结婚,隔年儿子出生。5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归李某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20年,李某因觉儿子不像自己,带其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儿子确实不是亲生的,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于是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以案释法
依据法医鉴定中心关于亲缘关系鉴定结论,原告李某与儿子确无血缘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李某没有义务为他人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尽抚养义务的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父亲和母亲。因此法院支持了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判决儿子由被告杨某独自抚养,原告李某不需支付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律师提示
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违反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隐瞒非亲子关系事实,造成另一方的错误认识及精神损害。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对于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造成了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因此,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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