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扔本子误伤学生眼睛,如何定性?
无论在哪个班级,总会有那么几个学生让老师火气直冲脑门,一时火大便做出出格举动。老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如果老师在扔本子时,误伤到学生眼睛,老师的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
近日,网络有一则视频就是关于学生作业不达标的,“我现在不要赔偿,只要求处理老师!”安徽阜阳发生一起颇具争议的事。
一名孩子因为作业潦草,老师在教育学生,扔作业本时,不慎将学生的眼睛误伤。随后,该名老师将学生送到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
家长到医院后,对老师进行了殴打,并要求吊销老师的教室资格证,对老师和学校进行处理。目前,当地公安机关、教育部门都已介入调查。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案子中老师因为学生的作业不达标,所以误伤了学生的眼睛,可见这是过失行为。
如果说学生的眼睛达到重伤以上,就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否则不涉嫌违法犯罪。此外,老师把学生送到医院后,家长又对老师进行了殴打,这明显涉嫌了殴打他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根据情节可以拘留可以罚款。
《民法典》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老师是学校的职工,所以学校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如果要走司法程序,是将老师列为被告还是将学校列为被告?这需要看老师对学生发生损害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就本案来说,把学校列为被告是可以的,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因此学校作为赔偿责任主体是比较合适的。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在学校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的教职工,可依法进行追偿。
如何判断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时间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上班时间;二是岗位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自己的岗位上;三是职责因素,看教职工发生在非上班时间和岗位上的行为是否与自己的岗位职责有关;四是命令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是执行学校命令的行为。除此之外的教师侵权行为与学校无关,由侵权人自己承担责任。
当然,学校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民事上可以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全部费用,行政责任上还可以对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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