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缴二年社保退休时领不到养老金,单位赔偿员工损失吗?
案件概况
谢某某2006年6月入职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每个月工资公司委托当地银行按月发放。但是公司直到2008年3月起才为谢某某缴纳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费至2015年2月谢某某离职,2015年3月至2020年11月谢某某的新单位为她缴纳了社会保险。
2020年5月谢某某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办理补交社保,公司均未补交,后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求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后作出处理,责令公司为谢某某补缴2006年12月至2008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一直未为谢某某补缴。
2020年11月谢某某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因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谢某某认为是由食品公司有二年未为她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她晚领15个月养老金,双方协商不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未予支持,于是谢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食品公司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不能正常领取养老金的经济损失33750元。
争议焦点
谢某某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是不是用人单位未缴社保造成?如果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谢某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她在主张其养老保险损失33750元,该金额的组成是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食品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法院认定谢某某的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很遗憾法院最终未能支持谢某某的诉求。
实务分析
第一,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损失赔偿实务中为何难以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现实中虽然存在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退休手续,顺利领取理应得到的养老金待遇,有的是因缴费年限未达15年,有的未达15年是之前就职的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原因造成,但是当起诉到法院,又难以达到法院的支持,原因是什么呢?法院裁判的依据需要证据,就像前述案件谢某某的诉求未得到支持,法院以她主张的养老保险损失33750元,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驳回谢某某诉求。
通过上面分析就可以看出,其实就是损失是如何计算得来的。譬如像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医疗费用的赔偿,生育保险待遇的赔偿,失业保险待遇的赔偿,如果有明确的事实依据,且要求赔偿的数额来由计算清晰,这样法官就能认定,胜诉的判决可能性就大。
第二、在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中,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该如何计算呢?
从目前全国各地的法院判例中来看,各地法院支持的情形不一,且差距甚大,有的地方法院是按未缴的社保费用总额,来支持赔偿损失的数额,有的地方法院按最低工资标准,来支持赔偿损失的数额,有的地方法院按未缴社保年限所占应交费总年限的比例,来计算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目前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判规则,历史遗留下来的未依法参保的企业较多,一旦放开赔偿的口子,很多企业面临着巨额的赔偿,严重的会导致有些企业轻则经营困难严重的将会倒闭,因此劳动律师刘志汉建议,当遇到养老金损失的纠纷时,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最好及时委托有经验的律师来处理,这样有经验的律师具备处理这类纠纷的实践可行的经验,使双方都能在目前的法律规定及法院裁判的实际,达到双赢与案结事了的效果。就像前述案例中,谢某某的养老金损失,食品公司有二年未缴社保肯定给谢某某领取养老金带来损失,但是官司却打输了,就是因为缺少办案经验与技巧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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