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5-12-30 09:31:53

离了职,公积金能追吗?


  李某于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在被告腾冲市某科技公司就职,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21年10月至2024年10月。合同约定,李某的公积金由公司代扣缴纳。李某在职期间,其工资条中“住房公积金”项载明金额为每月175元,但至李某离职,该公司并未为李某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为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扣发和单位缴存部分的公积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李某于2021年10月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至原告离职,被告公司都未为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被告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进行补缴。

  鉴于原告已离职,且被告公司未为原告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该住房公积金不具备补缴条件,故未缴纳的公积金应由被告公司退还原告李某。

  依照《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中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的规定,结合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单位与个人各占50%的惯例,法院确认被告公司缴存部分与其扣减原告工资金额相同。经计算,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公司退还原告李某住房公积金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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