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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大同公布非法集资举报渠道

大同法制网 2021-9-20 10:54 1047人围观 公告板

大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关于印发山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处非发〔2016〕5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网上举报、传真等方式,对本市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通过12345政府热线进行电话举报,举报受理单位为市政府信息化中心;

通过网上信访平台举报,举报网址为:http://www.dt.gov.cn/dtzww/wsxf/xfzt.shtml,举报受理单位为市信访局;

通过信访大厅来访进行举报,举报受理单位为市信访局;

通过来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举报受理单位为大同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大同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单位地址:大同市文瀛湖行政办公楼主楼17层(市金融办),邮政编码:037000,电子邮箱:dtscfbgs@163.com;

通过110报警热线进行电话举报或就近到公安机关报案;设立其他受理举报途径另行明确。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原则上实行实名制举报,举报者应提供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五)被举报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六)被举报企业注册在本市或注册在外省市在本市进行非法集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犯罪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违法案件;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有别于最先举报人并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不同事实的线索,可以分别给予奖励。

(四)我市主办的跨省市案件,举报人为我市案件处置工作提供有效线索的,可予以奖励。

(五)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后,对被举报的企业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行政违法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自行政处罚后,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再次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四)举报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后,再次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举报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后,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五)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市处非办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统一受理,集中评定的原则,按照流程受理举报信息,事发地县(区、市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调查并提出奖励意见,市处非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集中评定。

市处非办负责全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条 流程为:1.有关举报受理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按照本部门的受理举报处理工作制度,留存相关举报信息(如: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举报人身份证明、举报受理通话记录、举报材料、举报物证等);2.有关举报受理部门应立即对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分类,根据被举报企业注册地和犯罪行为发生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将线索交由相关县区、市开发区管委会)办理;3.县(区、市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关工作规定,组织公安、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处置、会商认定,对存在非法集资问题的按照行政或司法程序处理。处理结束后将调查取证结果、性质认定、处置意见等,及时反馈本级处非办;4.县(区、市开发区管委会)处非办根据调查情况、行政处罚或立案情况向市处非办上报调查意见并提出奖励申请;5.市处非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组织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及相关县(区、市开发区管委会)处非办或有关成员单位对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进行等级评定和奖励;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十一条 各受理举报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制度留存好相关举报记录和材料、移送记录等资料,相关县(区、市开发区管委会)处非办要收集整理举报档案材料(包括移送记录、调查情况、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等),市处非办要建立举报奖励发放台账和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集中评定会议纪要、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上述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以上工作并按照要求将资料存档备查,其中:需要进行奖励的相关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要由有关部门上报至市处非办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举报案件奖励资金拨付。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确定奖励后,由市处非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于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按照有关工作规定传递相关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市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及其他规定制定具体的配套工作程序,并报市处非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大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17〕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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