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添附物的归属和补偿 一般情况下,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二、什么是添附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添附制度不能为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所替代,确认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规则,应当是我国民法典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添附的方式及法律后果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 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由于添附而形成新物的,两个物有价值大小之分的,新物之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提供补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人共有,一般是按份共有。 由上可知,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添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