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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婚外性行为后因宫外孕切除卵巢向男方索赔

大同法制网 2021-11-5 16:25 852人围观 法界

(图片来自网络,与文无关 )

梁妮和张平都是安康市人,均30多岁。

梁妮诉称,2020年7月10日,张平得知她要去汉中,便以顺路的理由邀请她搭乘其车同行,在途经城区时张平找理由留住她并开房。当年8月中旬,她在安康市中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宫外孕,她将医生的诊断结果告诉张平,在张平的陪同下进行了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张平承认是因自己的不负责任行为导致了她身体受到伤害,并承诺,在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外再给予一些赔偿费用,但张平并未履行承诺。

梁妮称,她因此事人生发生重大变故,和丈夫离婚,孩子随父亲生活,2020年10月,她将张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平支付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共计165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5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张平说,2020年8月中旬,他陪同梁妮去医院检查过并承担了费用。两人发生两性行为时,梁妮与丈夫没有离婚,没有离婚期间可能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外孕,也不排除她和第三人发生性关系或者是自身疾病导致官外孕。所以不认同梁妮的诉讼主张,而是应该做DNA鉴定,如果鉴定后和他DNA一致,愿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梁妮和张平是同乡,2020年7月10日,两人一起入住酒店并发生了性关系。这是在梁妮与丈夫婚姻存续期间。

2020年8月,梁妮经安康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妊娠,盆腔粘连,并在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3月,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梁妮右侧输卵管缺失构成九级伤残,其他损伤不构成伤残,无后续诊疗费,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法院认为,梁妮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丈夫以外的他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违背了社会公德,亦违反了法律倡导的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烟家庭关系的有关规定。两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系自愿发生不当性关系,且宫外孕系男、女双方在发生性关系之后产生的一项风险,该风险客观存在,一旦发生将会对女方身体造成较大损害,故他们对各自的行为应自担责任。

两人之间虽然发生了不当性行为,梁妮发生宫外孕,身体确实受到损害,但她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宫外孕是由于与张平发生不当性行为所导致,故不能认定两人间不当性行为和梁妮宫外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平对梁妮宫外孕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故法院对梁妮主张的判令张平向她支付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共计165092元,伙食补助费355.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2021年10月28日,法院驳回原告梁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8.94元,也由原告梁妮负担。

法院的判决不仅要定分止争,还要对社会公民的行为起到一个良性的引导作用,要达到社会效果与司法效果的统一。从社会学角度出发,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建议大家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要提高法律意识,引领良好风尚,公民的民事行为要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民的民事权益才能得到法律最大化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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