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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亮点解读

大同法制网 2022-3-9 16:20 935人围观 法界

两会期间,又一部关于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的基本法律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修正草案说明。修正草案共48条。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地方组织法于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此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5年先后作了5次修改。

亮点: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地方政权机关建设,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各地方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和党的创新理论发展成果,修正草案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依法治国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此次地方组织法修改,进一步贯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亮点:完善地方人大组织和职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修正草案进一步规范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名称,充实完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谈及为何要细化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介绍说,现行地方组织法关于专门委员会职责的规定比较简单。实践中,随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代表等方面工作的加强,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也有许多新的拓展。
修正草案适当增加了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在现有的基础上,将名额的上下限和最高限分别增加10名。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和工作。
修改进一步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明确常委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同时,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以及地方人大议事制度进行了完善。
此外,修正草案还明确,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比照有关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亮点: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修正草案专设一节,明确地方政府建设的原则要求,包括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明确坚持政务公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明确地方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同时,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政府职权和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明确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明确地方政府在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区域合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方面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要求等。

亮点:明确区域协同立法机制

修正草案总结地方实践探索的经验做法,明确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编辑: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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