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故意殴打父亲构成故意伤害罪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18-6-26 22:55
标题:
故意殴打父亲构成故意伤害罪
(, 下载次数: 246)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近日,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殴打父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情回放
2018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看见父亲坐在院坝里,心生不满和怒火,夺过父亲手中的竹竿拐杖并使用该拐杖朝其父亲的背部、手臂等部位实施殴打,王某某不顾老父亲躺在地上痛苦地呻吟和呼救命,继续将老父亲拖进堂屋殴打几下后才住手。
王某某父亲今年已84岁,行动不便,因害怕再次被王某某殴打,拖着受伤的身体爬到邻居院坝里坐着,原本以为没事儿了,痛心的是,王某某下午从外面回来时,发现父亲在邻居院坝内坐着,让其父亲回家无果后,王某某便强行将父亲拉回家中继续用拐杖对其进行殴打。由于王某某平时德性不好,周围邻居均不敢上前劝阻。王某某妻子杨某某回家见状,赶紧前去阻止,却遭到王某某提刀砍杀威胁,无奈,杨某某电话报警求助。
事后,经鉴定,王某某父亲所受殴打损伤为右手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使用拐杖故意对其父亲进行殴打造成轻伤一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连线法官
说情:抚养恩情重,三生报答轻。骨肉亲情,血浓于水。
说理:古云:“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你希望你的子女如何对待你,你就怎样对待你的父母。
说法:被告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父亲实施殴打并造成损伤的行为,侵害了其父亲的身体健康权。被告虽辩称自己喝酒了,性子大,但是酗酒并非免法定责事由,不能成为肆意妄为、违法犯罪的借口。法官提醒:若长期对家庭成员实施侮辱殴打等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构成虐待罪。亲情不能感动你,道德不能说服你,总有一款法律适合你。诸如被告人此类的行为,道德不容,法律不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武器徒刑或者死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就在大同法制网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