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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辛巴网销燕窝事件:谁都得落地!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0-11-22 12:09
标题: 辛巴网销燕窝事件:谁都得落地!
大同法制网报道:近日,”辛巴燕窝事件”的发展可谓迎来反转之再反转,先是面对消费者质疑其售卖的一款燕窝产品实为糖水后,高调晒出质检报告宣称是“真燕窝”,并扬言“假1赔100万”;而后,在职业打假人王海公布的该产品”蔗糖含量超4.8%,蛋白质含量为0“的检验报告中,又变得哑口无言,出声明强力甩锅给商家。该事件还在继续发酵进行中,辛巴团队也在王海的质疑声中,将产品进一步送检,等待最终结果……一波又一波的实验、检测、声明事件中,有带货平台的责任分配、假货赔偿责任承担、还有恐怕就是最受影响的广大消费者无从维护的商品知情权和应有的赔偿请求权。
透过现象看法律:法律简析
(一)目前直播带货盛行的当下,涉及的法律问题频出,尽管带货的经营模式是抽取佣金,但消费者也是相信平台以及网红名人的信用度来进行消费,如辛巴团队的声明所讲,”我司不涉及任何采购销售行为,可以向商家申请退款,敦促商家做好售后服务“的甩锅行为从法律层面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最后结果产品不符合食品标准为假货,不仅商家要做赔偿,平台也需要负担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尽管直播带货平台的界定模糊,但是完全可以参照网购交易平台和明星代言的相关模式进行处理的,平台有过错,没有做到产品应尽的审查义务,特别是在食品药品领域,是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双方都提交送检的SGS检验,是涉及商品检验机构不同还有检测方向侧重不同,结果可能不一致,以及后续公布的权威检测中,如果确实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嫌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是可以要求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三)刚刚过去的双11购物狂欢后,11月2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报告中点名了知名主持人和知名带货主播,关于其中涉及的”大数据杀熟“、”不付尾款不能退货“、”双十一当天不能退款“等不合理规则也成为了典型案例。
这证明在网络时代当中,虽然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也在积极跟进时代的发展并关注民生的动态,相信后续会有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带货平台中带来的各种问题。(文/苗宇婷)
法网评论:任何时候都不要天真的认为,自己是天鹅。谁都会有落地的时候。如今,名人代货似乎成了众网所归,各色人群全部上马,形形色色的货品也让人看得眼花,销售个几千万,上亿都有可能,这已把世界观带偏了。消费者在冲动消费之后,应该明白一件事,产品就要有产品标准,任何企业、任何人、任何产品都必须合法合规,否则,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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