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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还有多少孩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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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6-2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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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还有多少孩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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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判了,有期徒刑五年。由于涉及儿童性侵的问题以及作案人的特殊身份,本案案发时便引起民众广泛关注。法网预测,如果造成儿童轻伤能够被认定为法律事实,王振华有可能被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其他恶劣情节”,判处五年以上。
最终,检察机关并没有指控王振华属于“其他恶劣情节”,建议量刑四至五年。法院也没有认定“其他恶劣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从法院发布的书面答复可以发现,判决书认定了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事实,但认为该情节不属于法定的“其他恶劣情节”。
王振华案到底给我们留下些什么值得思考的?
或许很难再找到类似王振华一样的典型案例,来推动对猥亵儿童罪完善司法治理的思考。此案对法治的真正意义,应当是利用该案尽快推动我国对猥亵儿童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猥亵儿童罪的“其他恶劣情节”进行力所能及的列举;同时,加大对这个罪名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建设。唯此,才可能逐渐实现对这个罪名的量刑均衡,更一视同仁地惩罚下一个王振华、李振华,更平等地保护被害儿童。
还是先回归本案的焦点问题:
法院到底是重判还是轻判?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猥亵儿童罪的以往判决规律,该案是重判。但站在未来看现在,该案又可能是轻判。
为何是重判,还是得回归法律层面来看。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一般情节法定刑为五年以下。尽管法律规定了猥亵儿童(尤其12周岁以下的儿童),需要从重处罚,但到底怎么从重?其实并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由于我国刑法对罪名刑期规定有极大的幅度和弹性空间。为了实现量刑均衡和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连续出台量刑指导意见。但可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并没有涉及这个罪名。或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个罪名还不够常见。并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也没有涉及这个罪名。于是,五年以下到底怎么判,基本只能靠经验。结合司法大数据的观察,单人作案单个被害人的,判刑三年以上的并不多。
根据刑法规定,这个罪名只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才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案发在宾馆,房间内只有王振华一人,因此既不是聚众也不是当众,前两者条件都不具备。而什么是“其他恶劣情节”,至今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最终,也只能靠经验。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本案中的法院检察院,也没敢使用自由裁量权,以“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为由,认定为情节恶劣,这其实也是对罪刑法定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遵守。但顶格判五年,应该是考虑到本案恶劣的社会影响和舆情。可见本案司法机关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中,用尽苦心。一个理智的法治社会,应当尊重司法的价值。
但是,为什么民众的第一反应是“判轻了”?为什么都“依法顶格判”,似乎还是无法满足民众的“法情感”和正义“获得感”。难道又是民众不理性或情绪化。其实,普通人有这样的反应,也不无道理。但个人认为,这并非司法本身造成,更不是辩护的原因。背后,其实有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的问题。立法是指挥棒,司法机关只是执行者。而辩护,更逃不出法律的“紧箍咒”。
总之,不能因为猥亵儿童手段太多,变量过多,而继续放任法律的缺漏。否则不管法院怎么判,都容易“背锅”。也不能等到这个罪名的司法经验足够丰富了,再来考虑法律的修改。每一个案件的司法积累,都是儿童付出的代价。且最高人民法院几年前自己统计出四年(仅仅2013-2016年)一万多个、每天七个儿童被性侵的案件数据,也足以让司法机关去“丰富经验”了!借王振华一案,推动性侵儿童犯罪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或许是该案应当留给我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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