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极端天气下,尤其是涉及影响生命、健康的情形,劳动者可以拒绝上班。劳动者拒绝上班的,不能视为旷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在极端天气下,仍然强令劳动者上班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至于是否按照事假处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暴雨持续时间较长,导致劳动者连续缺席上班,用人单位至少要比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支付工资,而不能直接依据出勤天数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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