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某的车辆系在与刘某的宠物狗相撞过程中造成的损伤,且刘某的宠物狗未拴绳,该情形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携犬出户必须用犬绳牵领犬只的规定。按照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综合考量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大小,您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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