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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产均由妻子路某继承,有点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昨天 09:31
标题: 财产均由妻子路某继承,有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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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王某在因病去世前留下自书遗嘱,名下的房产、存款等财产均由妻子路某继承。两人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20岁,小女儿年仅5岁。由于凭借遗嘱无法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路某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希望通过调解完成丈夫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

  但在调解该案过程中,法官认为王某在遗嘱中未给缺乏生活来源的小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虽然妻子路某作为母亲对小女儿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小女儿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无法确保其在未成年期间有持续稳定的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持。

  “如果直接根据王某的遗嘱及原、被告的意愿进行调解,可能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普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夏艳说:“但‘遗嘱自由’并非完全没有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遗嘱必留份’制度,遗嘱人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机制后,法院邀请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社工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代表未成年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全程,开庭前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居住及财产情况、庭审中代为表达关于继承遗产的意见。

  经法院调解,路某表示愿意为未成年女儿保留房产份额,涉案房屋由母女三人继承,产权由三人按份共有。


  释法 :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可以自主决定分配和处置。但遗嘱自由并非完全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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