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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酒后入住酒店坠楼身亡,酒店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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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6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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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酒后入住酒店坠楼身亡,酒店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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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他人喝酒后独自打车到腾冲市某酒店入住,次日凌晨从住宿房间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他杀情况。
李某家属认为,该酒店房间窗户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足以有效保障住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且工作人员在李某坠楼后未及时查看,耽搁了抢救时间,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酒店赔偿损失64万余元。
被告酒店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李某为高空坠亡,排除他杀。李某系主观原因自行攀爬导致坠亡,酒店在李某酒后坠亡事件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警方现场勘验笔录,李某入住房间只有西墙有两道窗户,两道窗户的下端距房间地板均为150厘米,窗户均加装了限开器,窗户最大开口仅宽30厘米。根据该窗户设置,普通身高的成年人正常情况下不存在从窗户意外坠楼的可能。同时,在发现李某坠楼后,工作人员及时拨打了120及110,其采取的处置措施亦无过错,可认为被告酒店已尽到正常情况下应注意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由于李某坠楼死亡与被告酒店不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家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经营管理或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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