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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0.1元的短信费该不该退?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3 天前
标题: 0.1元的短信费该不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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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商“618”大促即将预售,不少消费者收到营销短信的“狂轰滥炸”。这些短信最后都会标明“回复TD退订”“回复R退订”等,然而,当消费者发送退订短信时竟还被收取了信息费。这些“不请自来”的短信到底该由谁来买单呢?

  近日,江苏省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王某的手机收到一条题为“××教育”的广告短信,短信最后注明“拒收请回复R”。王某按照提示回复了“R”退订,却产生了0.1元的短信费。之后,他在工信部网站查询到该短信号系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且退订后未再收到该号端口的短信。

  王某认为,该网络科技公司涉嫌非法收集、储存、使用其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侵犯了个人信息保护权,干扰了其正常生活,遂起诉要求公司书面道歉、不再骚扰,承担0.1元退订费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2500元。然而,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南通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手机号码为实名注册,与本人特定相关,属于个人信息。案涉短信由被告使用的码号端口发出,无相反证据下,推定被告为信息提供者及个人信息处理者。被告在未取得王某同意和请求的情况下发送商业短信,构成对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法院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王某短信退订费0.1元及合理支出8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解答:有些平台或者App在用户使用时就会推送短信,但并没有明确退订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对于约定不确定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在标明“回复TD退订”“回复R退订”的短信中,用户退订行为应视为是用户行使拒绝接受的权利,并非义务,所产的费用应该由发送方或者是义务方承担。

  如果是‘不请自来’的营销类短信,其发送行为可能从信息的获取、发送的内容等方面都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其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收到垃圾短信,可通过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反映,同时,对于非官方认证号码的“退订”提示应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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