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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这种提供域名服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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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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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这种提供域名服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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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域名服务等技术支持,该行为是否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予以处罚?近日,昆明市审理的这起案件是惩治域名黑产类犯罪典型案件。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怀某甲、郭某、李某甲等6人经商议成立山东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在明知所出售域名已被大量用于涉黄、赌等违法犯罪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安排公司员工通过宣称域名具有“防封”“绿标”“二级不死”等功能的宣传方式,结合线上、线下模式出售大量域名,帮助违法人员从事“黄、赌、诈”等非法活动。
与此同时,为规避责任,该公司发现涉违法违规域名冻结后未进行实质审查便进行解冻、协助转回注册商解析等操作,致使上述域名被继续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经查,该公司通过域名交易收入共计1亿余元。通过该公司网站注册或销售的域名在全国多省份被用于开设赌场、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0余起。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单位山东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怀某甲、李某甲、郭某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的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一审裁判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各被告人及被告人单位在明知他人实施网信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便利技术支持,并对相关部门整改要求阳奉阴违、置若罔闻,直至关联到数百起已被司法机关查获的信息网络犯罪。
该公司行为显然超出了网络安全法及相关行业规范的允许范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怀某甲作为山东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甲、郭某、宋某某、怀某乙、杨某作为山东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部门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系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对该6被告人依法均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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