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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外卖平台”配送出了事,谁赔?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12 小时前
标题: “外卖平台”配送出了事,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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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配送过程中,“外卖小哥”为了准时送餐而争分夺秒,不慎受伤时有发生。

小何在2022年4月19日入职福建省福清市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同年7月3日,他在取餐途中不慎摔倒受伤,造成左臂骨折。

小何当时就向福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想以此为依据申请工伤认定,索要赔偿。但该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应按承揽等民事法律关系处理,不予支持小何主张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

仲裁被驳回后,小何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清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2月20日,福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小何与公司在入职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以此为依据,福清市人社局也为小何作出了工伤认定。

然而,小何原先所在的网络科技公司却不认可工伤认定的有效性,选择对福清市人社局提起诉讼。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确认,第三人小何与原告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7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小何入职原告公司,在当地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22年7月3日21时20分左右,第三人小何骑电动自行车去披萨店取餐送至眼镜店路途中,在食杂店路段摔倒受伤,故第三人小何系在配送时间和配送范围内,履行送餐职责过程中骑车摔倒受伤,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终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福清市人社局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该网络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发起的行政诉讼经异地审理被驳回后,小何继续向福清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后福清法院作出判决,该网络科技公司应支付小何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3237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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