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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如何当证据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7 小时前
标题: 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如何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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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一般而言,经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通常可以与当事人相对应。但微信账号一般通过手机号注册,大部分账户未进行实名认证,其单独作为证据认定为当事人使用的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是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需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十三条的标准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求电子证据形式完整,且能够提交证据原件,否则证据真实性存疑。故应当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也不得在诉讼中仅举示于己有利的片段。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尤其是聊天记录等易删减内容,原则上应当符合《规定》第九十四条的标准要求,起诉前即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或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三是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你、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时做好内容备注,对方未还款时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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