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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孤寡老人去世欠贷66万元 民政局还?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昨天 22:47
标题: 孤寡老人去世欠贷66万元 民政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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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据报道,孤寡老人宣老先生生前向银行抵押贷款66万元,却因急病去世,导致债务逾期。没有遗嘱,没有继承人,抵押的房产就在那里,但程序上却陷入了“找不到被告”的僵局。

为解决债务清偿问题,银行先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经审理查明老人已无继承人,遂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随后,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贷款。法院认定,被告民政局作为宣老的遗产管理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民政局在管理宣老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按合同约定主张逾期利息。

其实,此判决有法可依。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至于民政局“托底”过程中的经费开支,如果属于遗产管理过程中的必要、合理支出,可以从老人的遗产中优先支付。考虑到遗产管理可能涉及查询、拍卖、查找其他权利人等各类情形,民政部门为履行职责委托专业人员,并支出相关费用,经过法院的合理性审查即可报销。按照上海市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法治社会的文明性,既体现在对公民生前利益的保护上,也体现在对公民身后事的“托底”中。法院判令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替孤老清偿银行贷款,是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一次生动实践,也在彰显法治中闪动着以人为本的光芒。(柳宇霆   编辑: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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