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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债务纠纷,务必要明白管辖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昨天 19:24
标题: 有债务纠纷,务必要明白管辖
债务纠纷起诉的管辖地需结合纠纷类型、是否有约定等情况确定,核心遵循 “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原则,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有书面约定
若双方在合同中书面协议选择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就向约定地点的法院起诉。比如双方可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例如借款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那纠纷就可向该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2、无约定时
这种情况通常遵循 “原告就被告” 原则,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是公民,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若经常居住地(起诉前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住院就医地除外)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就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若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的则以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3、特殊情形
这类纠纷除被告住所地外,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若对履行地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比如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可管辖;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则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不过若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履行地,就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特殊类型债务纠纷的专属管辖情形
若债务纠纷和特定标的绑定,需遵循专属管辖规定。比如因不动产抵押产生的债务纠纷,需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因港口作业相关的债务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类情形下,专属管辖会优先于一般管辖和约定管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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