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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朋友圈辱骂他人也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女子被判“原路”道歉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7-19 18:12
标题: 在朋友圈辱骂他人也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女子被判“原路”道歉
在朋友圈辱骂他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吗?7月19日,广东惠州一女子在朋友圈辱骂前男友,被法院判决在朋友圈里发道歉。
据悉,小琴和小伟经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小伟曾经承诺给小琴报名参加健身训练班,但小伟未兑现。因后来联系不上小伟,2019年9月,气愤的小琴使用自己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怂货!你爸妈的老脸都被丢尽了!”,后小琴将某微信群聊内容截图发朋友圈,聊天内容涉及辱骂小伟的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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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伟认为小琴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且给自己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故诉至法院。
惠州市惠东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自然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方面形成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自然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小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存在侮辱性字眼,对小伟人格尊严造成损害,小伟诉请小琴删除朋友圈相关内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该信息已删除,小伟诉请被告在微信朋友圈道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小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向小伟道歉的信息并保留七天消除影响。
法官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小琴的行为侵犯了小伟的名誉权,依法应消除影响,故判决小琴再次在朋友圈范围内发布道歉信息。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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