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李某工作时,偷窥到李某微信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并暗自记住。2020年1月6日晚,被告人董某利用已掌握的李某微信密码,登录李某微信账户,从其微信转账7次共计2483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被告人董某于2020年1月1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月10日,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董某现金2483元,并发还被害人李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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