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好好的就不让我们去上班,说是放假,可是一分钱也不给我们发。没等到上班通知,却等来了解除劳动合同,你说我们这可怎么好啊……”近日,在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张某向律师诉说着自己的烦恼。 原来,张某等21人自2011年起陆续进入山西某煤业公司工作。2016年起公司陆续安排放假,但不支付生活费用。2017年7月,公司复工又不通知张某等人,经联系被口头告知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工作站接受张某等人的申请后,指派陈国辉律师办理此案。陈国辉了解案情后,向张某等人耐心释法,引导他们依法维权: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经营有困难的,可以经过合法程序对员工作出安排,甚至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口头安排休息,实质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因没有解除证据,很难认定违法解除的事实,劳动者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2条及劳动部1993年颁布的劳办发(1993)163号文件《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发生活费发生的争议属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复函》和《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第11条“应发给职工的生活费的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等规定,向公司主张生活费用。张某等人同意陈国辉的分析意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生活费用,他们历经沁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与沁源县法院败诉后,上诉至长治市中级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由公司支付张某等21人生活费用共计82576元。 大同法制网特别提醒 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口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定要注意收集固定证据,这样维权才有依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依法治企,不能违法行事,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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