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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天降,停在车库里的爱车意外被砸!车损谁“买单”?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0-31 20:25:57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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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家,为寻找车位绞尽脑汁?有了地面车位,却因刮风下雨担惊受怕?不少车主不惜出巨资让爱车在地下车库“安家”,想要停车便捷而舒心。但这样的舒心就一劳永逸了吗?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当私家车在地下车库遭遇“飞来横祸”,车损谁来担?

花大价钱买的地下车位,
不曾想飞来横祸?
2020年6月,朱先生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爱车停在了自家购买的位于小区地下室的产权车位上。次日,当朱先生准备取车上班时,让人惊讶的一幕出现在眼前,其爱车上方的通风管脱落,正好砸在了车辆的后挡风玻璃、车顶后侧及后备箱等处,致使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朱先生立马通知了小区物业,并报警及向保险公司报案。
之后,朱先生为修理车辆花费了近2万元。在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却被告知因车辆受损系因物件坠落所致,而朱先生因未购买车险中的特别险种以致无法得到理赔。朱先生随即要求小区物业进行赔偿,但物业公司却推说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于是,朱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告上了法庭。

安全隐患背后各有“苦水”,
责任谁来担?
原告朱先生诉称,自己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停车管理费,而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费用之后,没有尽到小区设备维护、保养的管理责任,致使自己的车辆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入驻后,曾六次书面建议业委会动用维修基金拆除地下车库的通风管道,并提交了五套整改方案,对拆除的费用提交了相应的预算报告,但这需要征求包括朱先生在内的地下车位所有业主超过2/3以上同意通过才能实施。然而每次业委会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得出的结论均是业主决定不予拆除,物业公司也很无奈。
对于通风管道的老化问题,物业公司通过小区电子屏、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业主注意安全,已经尽到管理职责。
业委会辩称,对地下车库通风管道存在的问题,本届业委会上任后就提出要进行整改,在坚持程序在先的原则下发起了拆除通风管道的业主征询表,所有流程均有公示公告。朱先生也曾收到过相关拆除的表决票,但其没有进行投票。小区地下车库的维修基金虽有近100万,但根据法律规定动用维修基金还是需要走业主投票的程序,不能私自决定。但业主说看不到、不投票的情况,导致业主最终不同意拆除的结果,业委会也无能为力。

法槌敲响时
法院经审理后,就本案中通风管道的所有人、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过错比例作出如下认定:原告朱先生具体责任比例酌情确定为10%,被告业委会具体赔偿比例酌定为60%,被告物业公司具体赔偿比例酌定为30%。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各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未提起上诉。
一、业主方责任判定
通风管道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其所有权人系小区业主。原告本身也是所有权人之一,对于其共有部分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然而,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看出其在平时生活中对小区公共管理事项并不关心,怠于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一定程度上给通风管道的及时拆除设置了障碍,故其作为通风管道的共有权人之一,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二、业委会责任认定
作为全体业主对于其共有部分建筑物实际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于系争管道的拆除、重大维修事项等负有依法召集业主大会、提起征询、统计征询意见、发布公告并执行业主决议等义务。虽然业委会在本案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但因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大部分业主未履行自己的投票职责,通风管道不予拆除的决定系上述业主的共同行为,现该管道脱落致损,该损失也应由地下车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委会作为业主维修基金的管理执行机构,应从地下车库维修基金中支出用于赔偿。
三、物业公司责任认定
物业公司对通风管道等具有日常维护、检修的职责,进驻小区后已向小区业委会、居委会、相关部门多次发函要求整改并协同业委会、居委会在小区张贴公告、播放滚动屏提示业主通风管道的安全隐患,已尽到了一定管理职责。
虽通风管道的毁损情况超出了被告公司日常维修的范围,且对是否拆除通风管道系所有权人之权利范围而非管理人的权限,但其仍应对上述危险进行充分警示,除发布公告外,还应通过设立警戒线、警戒标识或设置保护网等更为醒目的方式提醒业主注意安全隐患,因未充分履行警示义务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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