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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人收了房款,又转买第三人构成什么罪?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0-5-3 17:11
标题: 某人收了房款,又转买第三人构成什么罪?
某人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虽收取房款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将房屋出售给李某,这样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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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在已经收取房款后又将该房屋再次出售给李某,其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因为该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乙不可能侵占自己的房屋。如果乙不打算将房屋过户给李某,那么乙在明知自己的房子已经出售给赵某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李某的售房款为目的,又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李某,其行为对李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乙打算为李某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非法侵占赵某的购房款,则其对李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其对赵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行为属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以办完所有权转移手续为合同履行完毕)。如果乙的本意只是想将房屋卖高价,其将房屋卖给李某后,打算退还赵某的购房款,则乙对赵某只承担民事上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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