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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1-29 21:12
标题: 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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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如实出资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出资不实的,以应缴出资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未进行破产清算,能要求股东赔偿吗
公司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要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故意或者在重大过失下未能及时清算,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履行清算义务时,按照以下程序清算:
1、有限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可以因股东会决议解散;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公司清算结算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而公司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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