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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他人垫付的费用,还能否追得回?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2-1-26 19:46
标题: 为他人垫付的费用,还能否追得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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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周某(于2021年9月去世)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共生育儿子:严某甲和严某乙。2019年9月22日11时40分左右,陈某驾驶苏FXXXX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如皋泰线如东县马塘镇仁和桥桥面,遇有周某骑三轮自行车在前方同向行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周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事故发生后,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周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周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垫付25264.35元。2021年5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苏0623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此案的案件受理费314元由周某负担,系由周某某垫付。嗣后,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按照该民事调解书中“被告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给付原告周某60903.2元,该款直接汇入(户名:周某,开户行:邮储银行马塘支行,账户:XXXXX)”履行给付义务。
如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周某某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让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周某康复及获得理赔而为其垫付医疗费、案件受理费,周某作为受益人应当偿付,故此,周某某与周某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现周某已去世,其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而获得的侵权赔偿属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未有证据证明周某生前对其遗产作出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情形下,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处理,即于某、严某甲、严某乙作为周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于某、严某甲、严某乙作为周某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周某的债务,因此,于某、严某甲、严某乙应当清偿周某某与周某之间的无因管理之债,故本院对周某某要求偿还垫付款25578.3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原则上说,个人事务应由自己处理,他人不得任意干涉,否则将构成侵权,但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缺乏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帮助素不相识陌生人的情况时有发生,鉴于“人类互助系社会生活共存之道”,对某些情况下干预他人事务的情形应适当允许、鼓励。可以说,无因管理不仅具有私法维护权益的意义,更兼具鼓励形成相互帮助良好风尚的公益功能。该案的判决意义在于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个人层面中“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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