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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同公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2-3-16 16:19
标题: 大同公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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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大同市云冈区某平价烟酒店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过期饮料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云冈区某平价烟酒店销售篡改过生产日期的过期饮料。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在大同市云冈区某经销部进了共50箱饮料,由于长期未能售出,导致大量饮料过期,无法销售。为了可以继续销售,当事人篡改了生产日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饮料共38箱,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大同市云冈区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3日,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2日从大同市平城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美洋洋 羔羊上脑”进行销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SC标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当事人经营的“美洋洋 羔羊上脑”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1日,故应使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标识“SC”。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美洋洋 羔羊上脑”25盒;2.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大同市云冈某建材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30日,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大同市云冈某建材经销部销售假冒水泥。根据群众举报案件线索,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云冈区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10吨散装水泥,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对购进的散装水泥自行灌装,用了200个标有“兴旺水泥厂永开牌”的包装袋灌装了8吨水泥,准备以300元一吨的价格出售,赚取中间差价。2021年3月30日,经大同市云冈区兴旺水泥有限公司出具的标签证明和商标注册证明,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永开”牌水泥为假冒该公司产品,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权商品水泥200袋;2、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大同市云冈区某医药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7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案件线索移交函,称大同市云冈区某药房涉嫌从某个人处购进中药饮片。

市场局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前从马某个人处购进中药饮片,而马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该中药饮片生产厂家确认从未与当事人有业务往来,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公司开具的购药发票。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据违法所得计算,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34026元。

案例五

段某无照生产加工销售防冻液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5日,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线索,对段某无证无照生产销售防冻液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底生产加工防冻液3200吨,销售防冻液3100吨。销售价格每吨300元,共盈利43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生产销售资质,且无法提供该批防冻液合格证、销售票据等手续。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000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六

大同市某酒店价格违法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9日,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市局交办案件线索,反映大同市某酒店涉嫌价格欺诈。办案单位执法人员对该酒店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5月1日至5月2日在携程网发布信息,标注其房价划线价为1459元,优惠后为1129元起。随后执法人员调取了该酒店五一期间,及五一前一周的房间销售清单,并对该酒店负责人进行了询问。销售清单上有实际成交价格有1459元及1129元的房间成交记录。

依据《价格法》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当事人对其涉嫌价格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办案单位依法对该酒店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案例七

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23日,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投诉,投诉大同平城区某超市销售的“智力”山东阿胶蛋白粉涉嫌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权益,办案单位执法人员随即到该超市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在保健品区域陈列的涉案产品外包装和小包装罐体上使用的图形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涉嫌销售侵犯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上述涉案商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大同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侵犯“好来屋”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9日,平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大同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家具,车间里有已生产加工好的部分家具包装材料上使用了福建厦门好来屋橱柜有限公司的“好来屋”注册商标和河北石家庄欧澜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欧澜索”注册商标。在车间角落,存放着印制有“好来屋”注册商标和“欧澜索”注册商标包装材料。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两个商标使用人的品牌授权生产协议书。执法人员对现场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使用印制有“好来屋”商标的包装材料是从网上以每张4.5元的价格购进100张,提供不了供货商的资质及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产品及包装材料;2、罚款50000元整。

案例九

山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12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中发现,山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虚假人才招聘服务的商业广告。经查,当事人与常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改服务项目合同,技改服务地点在河北某风电场,与其公司官网人力资源栏的人才招聘栏上宣称的工作地点在大同、平鲁、怀仁等广告内容不符,大同、平鲁、怀仁等工作地点并不存在。当事人涉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办案单位在核查、调查中充分运用大数据、APP等执法工具及时锁定证据材料。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测、签署的合同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依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十

大同市某药店未按规定公示行政许可信息案

案情简介: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日常网络交易数据监测发现,某药店通过“饿了么”APP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互联网经营销售活动,应当公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备案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内容,但在平台资质公示的页面中未按规定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通过和药店店长现场比对核实,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依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信息:大同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薛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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