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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买卖合同中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胆大?!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3-2-12 15:15
标题: 买卖合同中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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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证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异常重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的,是国家法定证件,伪造、骗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当事人白某起诉鲁某要求其支付差欠货款19万元,并以19万元为基数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同时由鲁某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经法院审理确认,白某与鲁某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白某已向鲁某交付标的物,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双方经过结算,鲁某向白某出具了借条,确认差欠货款为19万元,并承诺了付款期限。
  但在随后的审理中,法官发现鲁某提供给白某的居民身份信息存疑,经到公安机关户口信息系统中查询,并无与鲁某身份信息一致的人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并且鲁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因此,法院裁定驳回白某的起诉,将该案移送至昆明市公安局查处。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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