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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区地面车位归谁所有?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3-2-26 13:10
标题: 小区地面车位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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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停车位作为不可缺少的小区配套设施,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经常出现关于停车位的权属纠纷,达州一小区业委会就因59个地上车位的权属纠纷被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建设某小区。小区业主在入住后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小区的59个地上车位的权属发生了争议。业委会认为小区的地面停车位仅是利用了小区公共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范畴,其权益应当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开发商则认为这59个车位是通过竞标出让土地后开发建设,应归属于开发公司。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对建筑区划内车位问题作出约定,即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及地下车位使用权、车库使用权、车棚使用权属于出卖人。双方就此争执不休。2021年1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区内的59个地面停车位使用权归其所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民法典》认定,涉案的59个地面车位虽在小区建造之初经过规划设计,但这是为了满足全体业主日常生活及公共使用需要而保障设置的规定数量或比例的停车设施,规划的初衷并非让开发商以出卖等方式获利。且这59个车位未计入建筑面积,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地上车位有别于地下车位,未形成新的使用空间,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无额外成本投入,实质上是占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应认定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7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在停车位缺乏的大环境下,各种关于停车位的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不仅困扰了大家的生活,严重的甚至侵犯了居民的个人权益。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应理性使用法律作为维权工具。小区管理和建设者应在尊重业主个人权益的前提下完善设施,和小区住户共同协商,建造和谐小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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