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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执行案件“终本”后 法院还“管”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3-5-19 16:37
标题: 执行案件“终本”后 法院还“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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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办理一起“终本”后恢复执行案件,将一起19年前的欠款案顺利执结。

  2004年3月,原告周某向被告方某出售一辆拖拉机,在签订协议后交付了拖拉机,但方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购车款。为维护自身利益,周某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方某未按约定支付购车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方某给付周某购车款7020元。因方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官多方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方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于2005年2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2月,法官在发现方某账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立案。执行法官足额冻结了方某的银行存款,并在扣划到位后第一时间通知周某领取了执行款。

  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终本”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也不是“一终了之”,更不是“法律白条”,而是暂时的程序性中止。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仍会受到关注,被执行人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后,将立即恢复执行,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法院的查控技术也有了很大提升,不少已经“终本”多年的老案,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又得以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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