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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层层转包的钱和要?看完就明白了!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3-10-7 10:17
标题: 工程层层转包的钱和要?看完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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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领域,多层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拿不到的工程款应该向谁主张?近日,新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层层转包工程纠纷案。

  2021年10月5日,甲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乙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乙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给第三人小黄承建,后小黄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本案原告小龙施工并签订《合作协议》。小龙组织施工并完工后未与小黄进行结算。发包方甲公司也未与承包方乙公司进行验收结算。工程于2021年12月6日投入使用,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90万元。

  2022年3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涉案工程项目签订了《基本建设工程结(决)算审核定案表》,载明工程项目最终结算总价为240余万元。小龙与小黄确认其承建的工程总价款与前述结算总价一致。但由于剩余工程款一直没有拿到,小龙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小黄连带支付工程尾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60余万元。法院于今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关于工程价款金额及付款主体,小龙作为自然人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同时,小黄从乙公司处转包工程及小龙从小黄处转包工程施工的行为,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涉案工程虽未经验收,但已于2021年底交付使用,小龙有权参照双方的约定要求小黄向其支付工程价款和逾期付款利息。对此,小黄均予认可,故本院认定小黄应支付小龙工程价款和逾期付款利息共60余万元。

  关于乙公司和甲公司是否应向小龙支付工程价款。乙公司在向甲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又转包给小黄承建,后小黄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小龙施工,被告甲公司、乙公司均与小龙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基于合同的请求。小龙主张乙公司、甲公司向其支付案涉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由小黄支付小龙工程价款和逾期付款利息共60余万元,驳回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小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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