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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管婴儿包生男孩莫轻信 “生男孩”协议违法应属无效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8-14 18:35
标题: 试管婴儿包生男孩莫轻信 “生男孩”协议违法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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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轻信试管婴儿能包生男孩,这事就算打官司也赢不了。近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就判决了一起这样的官司。

  签订协议找人代孕

  广东55岁的王先生是一所学校的老师,与前妻育有一女,离婚后认识了林女士,林女士此前与前夫育有一子一女,女儿由林女士抚养。2018年,王先生和林女士准备结婚,想婚后生个男孩。

  2018年7月25日,王先生向罗某发送微信说想了解一下代孕及价格情况。王先生后与罗某签订协议,约定精子由王先生本人提供,选择的套餐为第二代试管婴儿80%选择男孩。同年7月31日、8月16日,王先生分别支付了2万元、9万元。之后的事情让王先生出乎意料:2019年5月10日,林女士在医院生下两名女婴,这让王先生傻眼了。

  在婴儿出生第二天,王先生要求罗某退钱。王先生说“我们背了很多债,工作被开除了,已经走投无路”“两个总得有一个是男孩,才达50%”“提前说我的精子不行,那我就不会和你签合同了”。

  王先生认为,罗某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在广州市白云区云城派出所及司法所调解无效后,王先生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各项费用140600元并赔偿损失126676元,共计267276元。

  索赔诉请被驳回

  花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协议效力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林女士产下涉案两名女婴之前,王先生及林女士已经至少共有3名子女,原被告均清楚签订涉案协议为原告实施再生育并约定选择80%男孩,属于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

  另外,在实施涉案试管婴儿手术时,王先生与林女士尚未结婚,各方合意向案外女子购买卵子,并与王先生精子所形成合子胚胎由林先英孕育,属于被禁止的“买卖配子”情形。

  原告和被告的约定选择80%男孩、买卖卵子等行为,违背我国当前的基本生育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订立涉案协议应属无效。

  花都区法院认为,王先生向罗某支付的款项用于违法行为,且小孩已经出生,男女平等,生命无价,生男或生女并不会对原告有任何损失,现主张罗某违约要求返还所支付的相关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

  因此,花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新民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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