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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行人闯红灯脱不了责任!

来源: 大同法制网 2026-2-2 17:33:59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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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某日早晨,周某在上海普陀区某路口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双方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小客车起步后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逃离现场,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释法: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法官指出,在公众认知中,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做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严重后果,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本案中,周某就是因违反交规闯红灯过马路,导致林某死亡,最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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