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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主贪财心切,一房卖两主

来源: 大同法制网 2017-11-2 15:58:1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9岁的王军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为了能在南京市中心买套婚房,他关注了很久却一直下不了手,不为别的,只为房价涨得过高过快。2009年7月底,正是金融危机过后房价一日三涨的时候,婚期将到的王军不敢再等了。随后他看中了广州路5号一套建筑面积为29.55平米的单身公寓房,与房主蒋女士见面后,几经讨价还价,王军最终以50.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拿下。因交易房屋当时处于出租状态,双方约定首付款46.5万元在同年11月27日(即租赁期满日)前支付,并在该日前办理过户手续。8月1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军按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接下来,王军忙着筹钱只等对方按时交房了。
也许是因为当时房价实在涨得太快的原因,经不住诱惑的蒋女士于同年11月12日又将房子卖给了一个叫吴凯的人,并随即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这一次蒋女士把房子卖到了60万元,比当初与王军合同上约定的房价高出了9.5万元。就在蒋女士还沉浸在多卖近10万元的兴奋之中时,她与王军约定的交房时间到了,王军找上门后,麻烦说来就来。王军很生气、很愤怒,但也很无奈,因为房屋交易一旦完成过户登记,再把它改在自己名下几乎是不可能的了。但王军表示不会就此罢休。
为了如期完婚,王军随后又硬着头皮买了一套与蒋女士房屋面积差不多的公寓房,但据称房款却为之多付了20万。事后王军又去找蒋女士讨说法,在协商赔偿损失不能达成一致的无奈下,他一纸诉状将蒋女士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实际损失7.5万元(扣除多返还的两万元定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对双方签定的合同性质产生争议,王军认定的是房屋买卖合同,而蒋女士则坚持认为是定金合同。蒋女士还辩称多次催王军支付首付款,但王军拒不履行,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
5月11日,鼓楼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军和蒋女士签订的合同,对涉案房屋的地点、面积、总价、付款方式及房屋交付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写明首付款的具体支付时间,但双方合同内容载明,王军付款后双方应于2009年11月27日前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据此可以确定王军付款的期限应在此时间前。但蒋女士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并转移了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军要求蒋女士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随着房价上涨,由于蒋女士的违约行为,导致王军此后购房实际支出了更多的资金。蒋女士与案外人约定的总房价高出原被告约定的总房价9.5万元,原告主张9.5万元为其损失,法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适用定金罚则,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故王军主张蒋女士赔偿实际损失7.5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蒋女士双倍返还王军购房定金4万元,并一次性赔偿王军损失7.5万元。案件诉讼费1300元,亦由蒋女士承担。(文中皆为化名,勿对号入座)
——慎签合同,签了就别折腾——
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在如今的房屋买卖上,由于房价上涨过快,不仅出现了卖房人故意违约追求更高卖价的行为,也出现了买房人心理急躁买房后反悔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一要明确合同性质,二要明确付款时间,能及时办理过户的要尽早办理。对于卖房人来说,与其弄巧成拙被人告上法院即败诉,还不如不去动歪脑筋,否则折腾老半天既赔钞票还损害名声,实在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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