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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生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0-9-17 16:39:3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0-9-22 12:19 编辑

       在生活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要签订各种合同,打工要跟老板签订用工合同,做生意要跟客户签个合同、购房要签订购房合同等各种场景。我们签订各种合同就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对方侵害,那么签订的合同将是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有利证据。但是有些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为了推卸自己的的责任,签订所谓的“生死协议”,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生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尤其是在建筑行业,这是一个高度危险的行业,经常有事故发生。建筑公司或包工头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的风险,往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安全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那么这种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有人说,既然双方都签了字,白纸黑字,肯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回答是否定的。这种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对劳动者者进行劳动保护,我们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劳动者最起码的权利。这种约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因而此约定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对于工伤案件,工伤职工不仅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合理的交通费等全额报销,对于停工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也应当给付。如解除劳动合同,还得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至六级的,还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抚恤金和伤残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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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安全生产法》
       第10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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