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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婚龄冒用姐姐身份结婚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大同法制 2020-7-3 18:10 739人围观 问法

 领取结婚证是婚姻的法定程序,不能当儿戏,应由双方各自提供真实的信息。在楚雄州禄丰县就上演了一出闹剧,妹妹以姐姐的名义领取了结婚证。那么,妹妹的这段婚姻合法吗?已结婚的姐姐是否涉嫌重婚罪?

  案例
 
  以姐之名结婚 请求确认无效
 
  5月13日,禄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婚姻”关系案件,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而双方当事人竟然是姐姐和妹夫的关系。
 
  该案原告陈某系被告何某妻子陈某某的姐姐,2004年8月30日,由于陈某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便借用其姐姐陈某的名字、身份证,与何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庭审中,原告陈某诉称,虽然陈某某用自己的名义和妹夫何某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这些年来,一直是妹妹陈某某和妹夫何某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己早在2003年就结了婚,与丈夫刘某共同生活至今。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陈某将身份证、户口册等办理结婚登记的材料交给妹妹陈某某,陈某某遂以原告陈某的名字与被告何某到禄丰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结婚证上粘贴的照片是陈某某和被告何某的,结婚登记的相关手续均由陈某某与被告何某到民政局办理。
 
  判决

  违反法律规定 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在与案外人刘某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被告何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违反了法律禁止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
 
  对于原告陈某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何某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的婚姻无效。
 
  释法

  姐姐涉嫌重婚罪
 
  国浩(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相州表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原告2003年结过一次婚,2004年她再用自己的身份证帮妹妹登记结婚,如果她是知情的,就涉嫌重婚罪。”李相州说。
 
  律师认为,重婚罪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所以如果当事人不起诉或群众不向司法机关控告,法院就不会直接追究重婚罪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婚姻无效就是自始无效。”李相州介绍,法院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指的是欠缺婚姻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无效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该案中,原告妹妹和被告之间自开始就没有婚姻关系。1994年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这种说法,原告妹妹和被告之间只是同居关系。”李相州认为,几名当事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违规领取结婚证的行为也给自身和家庭带来很多麻烦。婚姻登记理应严肃,每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婚姻登记的各项规定,才能避免无效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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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李艳 来自: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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