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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乘减轻赔偿责任 热心司机不用再寒心!

大同法制 2020-7-7 17:59 520人围观 问法

     用自己的车顺路送朋友回家本来是好心,如果路上出了事故,这个责任该如何分担呢?出于对助人为乐、好意施惠行为的鼓励,民法典将无偿搭乘他人的驾驶者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减轻”,体现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2018年,通州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搭车事故案件。黄某在赵某处购买了空调,并搭乘赵某车辆去往住处安装空调。途中,赵某驾车发生翻车事故,造成黄某受伤,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赵某应当赔偿,但因黄某系无偿搭乘,且途中未系安全带,故判决减轻赵某责任。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李明红法官告诉记者,在民法典通过之前,司法实务界就已经意识到减轻无偿搭乘驾驶人责任的必要性。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如何认定无偿搭乘行为呢?李明红认为,被搭乘的车辆应当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这其中包括两个关键点,一是车辆必须是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此范围内;二是搭乘行为要无偿。此次民法典中,对于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规定了以减轻驾驶人责任为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搭乘人没有任何过错,即使是由于司机的原因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失,只要司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则上都应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这确实是一个不小的突破,即使司机有一般过失、轻微过失时,也能享受‘减责待遇’。”李明红认为,这一规定虽然还有诸多细节有待于司法实践的检验和明确,但在一定程度上,为热心司机无偿提供搭乘行为解除了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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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刘苏雅 来自: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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