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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的胚胎,谁说了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0-11-5 18:54:1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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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顾
  2012年8月,沈某与刘某接受冷冻胚胎技术,2013年3月20日两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双方的父母就冷冻胚胎的归属产生争议,诉诸法院。2013年11月2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2014年9月17日,二审法院判决,胚胎由沈某父母和刘某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2016年4月,郭女士与丈夫在福建泉州某医院实施冷冻胚胎技术,2018年4月,丈夫因交通事故去世。郭女士向医院要求取回保存在医院的两枚胚胎却遭拒绝。2019年3月郭女士在丰泽法院对该医院提起诉讼。
  2016年8月和2017年 5月,无锡的小琴(化名)和丈夫实施了两次胚胎移植手术,成功培育出4个胚胎。2019 年7月,小琴的丈夫因意外死亡。小琴要求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遭到医院拒绝,小琴因此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近年来,随着冷冻胚胎技术的普及,由此引发的争论甚至纠纷不在少数,争论焦点在于,冷冻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所有权、处置权归属谁?目前,无论从法律还是伦理角度,都亟须给冷冻胚胎一个说法。
  相关纠纷时有发生
  小琴(化名)和丈夫为孕育下一代,在医院冷冻了胚胎,准备待身体养好后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丈夫意外去世。小琴去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遭到医院拒绝,小琴一纸诉状将医院告至法院。
  医院拒绝的理由是:小琴丈夫生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不能延续至死亡后,且小琴现为单身妇女,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保护后代原则、公益原则规定,医院无法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医院看似“没毛病”的拒绝理由,却遭到了法官的反驳。
  法官表示,虽然丈夫死亡,但小琴夫妇此前共同在医院接受人类生殖辅助治疗,培育和冷冻胚胎的事实,均表明小琴丈夫明确要求通过该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且可推知继续实施手术并不违反小琴丈夫的生前意愿。
  法官认为,小琴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最终,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与小琴之间的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为小琴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梳理发现,近年来,类似的案件时有发生,福建首例冷冻胚胎案、北京首例冷冻胚胎案等均属此类情况。而更极端的案件是于2014年发生的我国首例人类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例——“江苏宜兴冷冻胚胎继承纠纷”一案。
  据公开报道,案件中冷冻胚胎的夫妻意外死亡,双方父母为争夺冷冻胚胎所有权诉诸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冷冻胚胎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特殊物,不能随便继承,二审法院基本同意一审法院的观点,但出于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的角度考虑,判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处分权和监管权。
  有专家认为,这一改变体现了法院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兼顾情理,能够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作为失独老人的特殊心情,但同时也体现出由于立法的空白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的难度。
  目前尚无相关法律规定
  据公开资料,冷冻胚胎的技术是指将从女性体内提取出的健康卵子和男性提供的健康精子形成受精卵,培育5天后得到的优质胚胎,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胚胎细胞代谢中止,可长时间保存。待将来想要孩子时,解冻后移植到母体子宫内达到怀孕生子的目的。
  然而,冷冻胚胎在给短期不能进行试管手术的女性和家庭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法律上的问题。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小非解释说,冷冻胚胎是当事人或其家属身体组织的一部分,遭遇特殊情况时,家属希望用好冷冻胚胎,让家族生命得以延续。但医院出于政策性风险考虑,在没有与之配套的法律规范支持下,在胚胎提供夫妇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况不愿意继续实施相关医疗技术,同时,也因为实施移植技术后可能引发不可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比如新生儿出生缺陷责任、移植手术实施纠纷等,“所以就有了医患之间的矛盾争议。”
  李小非认为,法律的焦点问题体现在冷冻胚胎的法律定位:是人还是物?所有权、处置权归属谁?特殊情况下实施冷冻胚胎移植术的法律评价和伦理道德之间的冲突与平衡等。
  “我国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李小非表示,现有的关于冷冻胚胎规定,只限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这导致由于立法的层级较低,不能起到保护冷冻胚胎利益的作用。
  “况且这些规范大多是约束从事人类生殖辅助治疗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于胚胎的法律属性还没有法规文件涉及。”李小非说。
  胚胎是介于物和人之间的特殊实体
  李小非发现,总的看,类似小琴的案子,法院相对容易裁判。“丧偶女性作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不属于非法代孕的情形,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法院判决支持也合乎社会大众的普遍期待。”
  但如果是胚胎提供者均身亡,李小非说,这时法院在裁判时要考虑多方面、多因素。一方面,冷冻胚胎属于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具有特定价值,法院不能回避而拒绝裁判;另一方面,从精神寄托、情感慰藉载体的角度,应当为当事人遗留的冷冻胚胎确定监管人,赋予其监管处置权。
  “关键是确权之后的实际使用问题。”在李小非看来,由于胚胎提供者均已死亡,冷冻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够使其成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目前我国法律、部门规章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代孕,“这是法院的最大顾虑之一。”
  冷冻胚胎是应该作为物品而可以被继承和处置,还是应该被当成人类生命,尊重其作为人的权利,而不被继承和处置?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胚胎是介于物(细胞团)和人(人格意义上的人)之间的特殊实体,有发育为完整的人格意义上的人的潜能。”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雷瑞鹏对此表示。她表示,对于胚胎的本体论地位和道德地位,社会上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在关于堕胎、辅助生殖、胚胎干细胞研究等伦理争议中都是核心问题,各方会基于不同的立场给出支持或反对的论证。
  但雷瑞鹏进一步表示,“我们应给与胚胎一定的尊重和保护。”她认为,作为物品基本属性之一的所有权会贬低胚胎的道德地位,将胚胎物化和进一步商品化。基于对特殊生命礼物尊重和保护的处置权是可以得到伦理辩护的,“但仍然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和修订一些基本问题。”
  对于上述几件案件的处理,雷瑞鹏认为,在目前存在立法空白的情况下,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充分考虑了公序良俗和当事人的权益,合情合理。
  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的颁布,对维护我国自然人或公民权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雷瑞鹏肯定地说,她认为,目前亟须立法部门对相关法律条文给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如:胚胎的法律属性和地位、冷冻胚胎和辅助生殖的适用对象、胚胎处置权的权利主体以及权利限度和范围等。
  “特别是对辅助生殖技术条例中关于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对象不包括未婚妇女这一限制性规定,要根据目前的社会情境(大龄未婚、晚婚晚育、生育率低)进行适当调整,充分保障有生育意愿的各类女性的生育权。”
  雷瑞鹏进一步表示,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考量就是在维护当事人生育权及衍生权和保护未来出生孩子的最佳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当事人的生育权是有限度的,自主选择也要加以合理的限制,如:有严重身体和精神疾病者、有暴力倾向者、老年人等,要考虑未来出生孩子的利益和福祉。另外,长期冻卵、冷冻胚胎、胚胎转移、ICSI(单精子卵胞浆内显微注射技术)和多胎妊娠等辅助生殖及衍生技术对胚胎和胎儿发育的影响需要医学研究进一步明晰,PGD(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可能引发的性别选择、胚胎筛选、性状定制等问题也要进行限制和规范。
  对于冷冻胚胎立法,李小非除了建议在法律上尽快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活体培育及使用问题外,她还特别提到目前被完全否定的代孕,李小非认为,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以及医学实验转临床的需要,是否需要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对特定情况下的代孕行为给予其一定的存在空间。
  同时,李小非也强调,无论是哪个层面,都要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要处理好法律与伦理的矛盾冲突,在社会关系上、亲属身份上、年龄上、经济上,多为孩子的利益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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