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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菜员摔伤谁担责?法院依法认定护权益!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6-20 23:03:34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20 23: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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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依法当庭宣判配送骑手张某与某服务外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时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11月,正在找工作的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中介人员张某宏,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张某宏推荐张某去某网络买菜平台位于胥口某处站点上班。经该站点站长面试后,张某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该站点使用电瓶车从事菜品订单的配送工作。同年11月11日晚,张某骑电瓶车在送完一趟订单的回途中摔倒受伤。因工作时间短,又未签订劳动合同,某网络买菜平台站点也只有平台海报,并未挂有公司牌子,入职时也只是和中介人员联系的,一时间张某也不知道找哪家公司维权。后因面试填表上有某人力资源公司字样,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仲裁部门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之后张某又提起劳动仲裁,认为某服务外包公司向其转账的一笔款项属于工资,认为其与某服务外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部门仍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遂向吴中法院提起了诉讼,同时列某人力资源公司和买菜平台的开发运作方某网络科技公司为第三人。某服务外包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只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且拿出了其与其他骑手之间签订的约定了合作关系的岗位协议。

经审理查明,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发运作网络买菜平台,并在当地投资公司实际运营平台站点,还与某服务外包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由某服务外包公司向站点提供分拣人员和配送骑手,而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某服务外包公司推荐人员,中介人员张某宏在外为某人力资源公司寻觅有意向的求职者。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虽然某服务外包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系《服务承揽合同》,但从合同内容看,实质上类似于劳务派遣协议;其次,某服务外包公司向张某转账的款项符合工资特征;再次,平台站点对张某有一定的工作要求、包括考勤、分配订单等,也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符合用工单位的特征;最后,平台站点站长在接受调查时称,其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下面的配送骑手与服务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服务外包公司发放。基于上述情况,吴中法院从传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角度厘清各方关系,认定事实上张某系被派遣劳动者,某服务外包公司系派遣单位即张某的用人单位,平台站点运营方系用工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仅负责向某服务外包公司推荐骑手,故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应为某服务外包公司,遂当庭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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