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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曝光他人乱丢垃圾被诉至法院 监督权与名誉权的界限在哪?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7-31 22:10:37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31 22: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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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浙江宁波海曙区某小区,总有人往电梯外的楼道口扔垃圾,业主向物业多次反映,始终找不到是谁扔的。为查清真相,小区物业安装了摄像头,并找到了扔垃圾的人。然而,这段扔垃圾的监控视频却被另一名业主曝光,一场侵权官司在海曙区人民法院开庭。近日,该案经法院调解,以原告撤诉结案,但关于监督权与名誉权的界限问题仍值得关注。

  案发

  A先生是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一直为了小区的垃圾分类问题奔走呼号。在业主投诉楼梯口再次出现垃圾时,物业及时调看了监控视频,发现丢垃圾的人是带着孩子的B女士。A先生得知后,从物业处获得监控视频,直接将没有打马赛克的视频发到业主群,并连续发了多条消息,对这种行为进行批评。其他业主也纷纷发表评论,认为这种行为非常没有素质。当时群里有几名业主提出,A先生这种做法似乎不妥当,但很快淹没在大多数人的批评声中。

  被曝光的业主B女士觉得她和孩子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了侵犯,将A先生和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调解过程中,A先生表示,自己是因为不认识B女士,无法当面和B女士沟通,且为了小区的卫生环境才公布视频。这么做也是对事不对人,目的是希望B女士不要再随意扔垃圾,毕竟小区的卫生环境需要全体业主共同维护。

  经法院调解,B女士承认她乱扔垃圾的行为不对,A先生也表示,她直接将B女士和孩子的视频发到业主群的行为不妥当。双方交流后握手言和,A先生在业主群里向B女士道歉后,B女士撤诉。

  释法

  民事主体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司法实践中,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的分界线在哪里,一直存有争议。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首次明确了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的界限范围,即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且不存在失实、扭曲、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行为的,不构成民事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等因素。

  本案中,丢垃圾属于不文明行为,被告A先生为了小区卫生环境在业主群实施舆论监督行为,本意是行使舆论监督权,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因此,B女士要求A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难以得到支持。

  但是考虑到乱扔垃圾毕竟只是较轻微的不文明行为,特别是B女士丢垃圾时携带未成年人,被告一并曝光了未成年人的影像,并且未对未成年人面部进行处理,有一定过失,行为不够妥当。因此,A先生在业主群向B女士表达歉意后,B女士撤回起诉是较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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