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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用水230吨!业主能否自证清白?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9-29 20:15:18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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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件,常常涉及我们日常的水费缴纳问题。负责家中水电费缴纳的人会知道,家庭日常用水量根据季节不同,可能会有细微浮动,但出现成倍甚至成数十倍的激增,就很异常了。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涉及出现用水量成数十倍激增的异常情况,户主拒绝缴纳相应费用,自来水公司起诉户主的供用水合同纠纷。

2017年12月中旬,周先生收到当年11月份的水费账单,据账单显示,11月用水量为230余吨,水费金额高达1,100余元,是往常月份的数十倍,于是周先生前往自来水公司营业网点询问情况,双方就异常水费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周先生拒绝缴纳相应费用,后自来水公司诉至法院。

自来水公司诉称
其是供水企业,被告是自来水用户。被告拖欠2017年12月及2018年1月水费1,670元未缴纳,被告欠缴水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水费及相应违约金(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违约金诉请,法院予以准许)。

周先生辩称
其并未实际使用系争用水量,且原告在被告用水量出现明显异常的情况下,理应负有及时告知被告的义务,而原告却未及时告知被告,导致损失扩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予以回应称
供水行业是管水到表,表后属于用户的私人财产。原告于11月28日左右抄表发现当月份被告户用水异常后,于次月2日左右派工作人员上门查看水表,水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读数正常,即表前正常。而因表后属于用户的私人财产,故如表后有漏水现象,原告是不负责的,但是作为服务性行业,被告碰到异常情况,原告也已派工作人员上门协助查看是否存在漏水现象。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案件中出现的用水异常情况,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是否由漏水导致,且被告亦确认水表正常,故法院对被告欠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总计1,67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现被告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被告用水异常情况,导致损失扩大。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明确约定原告负有异常用水告知义务,被告主张以《上海自来水行业服务规范》作为原告负异常用水告知义务的依据,但根据该服务规范,供水企业应在抄见水量异常时查明原因,发现设备漏水、水表故障、表箱损坏应当日报单,若影响当月用水量应告知用户。
而案件中原告在抄见水量异常后及时上门查看,并未发现上述需告知被告用水异常的情况,故对被告认为原告对被告本案中的用水异常情况负告知义务的主张,不予采纳。原告撤回违约金诉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相应费用共计1670元。
供水企业管水到表,水表之后既为户主所有,由户主自行管理,发生水表后的用水异常,一般都需要户主自行买单。因此,户主应对表后管道、用水设备进行科学合理使用和管理,特别是在长时间外出时,最好关闭水闸,谨防漏水等异常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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