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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口头约定 主播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1-26 20:25:17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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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底,经朋友介绍,胡某某与某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苑某接洽合作事宜。双方口头约定由胡某某为某管理公司直播带货,报酬包含基本工资及直播销售额按比例结算的收益。双方还就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货品类别及价格确认等进行了口头约定。某管理公司未与胡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同年6月10日,胡某某通过微信告知苑某不再去直播带货了,之后胡某某便未再至公司工作。一个多月后,胡某某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某管理公司支付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裁决某管理公司应支付胡某某工资6616元。某管理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经双方确认,被告胡某某由苑某招用,待遇与苑某约定,工作内容由苑某安排,报酬亦由苑某发放。网络主播在公司注册账户的直播平台上为公司销售商品,系由法定代表人招用,劳动报酬由法定代表人发放,工作场所、劳动工具均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安排,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故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判决原告某管理公司支付被告胡某某工资6612元。

【典型意义】
“互联网+”与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劳动关系趋于灵活与多样化,以网络平台为主的共享经济不仅在交通和食宿方面拥有巨大市场,也向更深层次的电子、服务等行业扩展。这种新型用工方式也对传统劳动关系带来一定的影响,网约工工作方式的自主性在增强,人格从属性在弱化,因而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也较为困难。本案中,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听从原告的安排,接受原告的日常管理,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法院判决中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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