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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事件中 “养父母”该当何罪?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2-20 20:01:14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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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情感和法律的抉择,该怎么办?这个问题或许是许多被拐儿童与亲生父母团圆后面临的一大纠结。近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历经千辛万苦,终于和失散多年的儿子团圆,给这段长达14年的“寻子记”画上了句号。而团圆之外,关于拐卖儿童事件中“养父母”的讨论仍在持续。一些网友表示,“养父母”将孩子健康抚养长大情理上应给予法律宽恕,以免伤了孩子的心;更多网友则呼吁要对其实施法律制裁,以避免更多“悲剧”的重演。在拐卖儿童事件中,法律究竟如何看待被拐儿童所谓的“养父母”问题?

法律如何“定罪”?
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作出上述法律判定的过程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需要综合考量多方因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1997年被写入《刑法》,当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后来在2015年《刑法》修正时,该规定被进一步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次修改,将原来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变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此项修改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我国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从源头让社会意识到该项行为的违法性。如果收养被拐卖妇女、儿童后,有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的,分别按照相应罪行进行处理,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养子情感意志如何考量?
在孙海洋寻子事件中,若相关证据确实显示“养父母”参与了收买环节,他们或面临上述法律制裁。但具体判罚轻重如何?实际执行情况也需结合法律和现实情况。根据目前媒体报道,孙海洋的儿子孙卓是在2007年左右被拐卖,根据2007年当时的《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还未修改,仍适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如果孙卓养父母符合上述情形的,或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若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养父母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上述判罚还需结合现实的情况综合来看,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30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在孙海洋寻子事件中,其亲生儿子孙卓的态度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用于评估其“养父母”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最终给予合适的量刑,但并不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对于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需要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由法院进行审判,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涉及的罪名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此类案件为公诉案,并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也意味着孙卓不支持起诉仅能代表其个人意见,不会因为孙卓不支持起诉而导致不起诉的情形。

法律支持“买卖同罪”吗?
在《刑法》中,法律上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区分定罪的。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最低处5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死刑。《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则规定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对上述两种行为进行区分,是因为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买卖同罪’违背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法律上还是将两种行为进行区分,针对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处以不同的刑罚。但“买卖”是否同罪还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常莎指出,如果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一方在收买前与他人共谋或者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的,则会涉嫌触犯《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此时的“买卖”是同罪的,但也要根据其犯罪情节,处以合适的刑罚。
2015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已被修改,由最开始的存在免责条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变更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免责条款被删除,采用“收买即入罪”原则,这也体现了国家严惩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态度。

如何考量“孩子是弃养的”?
面对外界质疑声,养母则提出孩子是离异家庭弃养的说法,法律又该如何考量?该说法需要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离异家庭弃养并非完全符合被收养条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符合哪一种收养条件。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只有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所以收养离异家庭弃养儿童的,也需要是有合格的送养人进行送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还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收养离异家庭弃养子女的,也需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未经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所以仅提出孩子是离异家庭弃养的说法并不能影响案件处理,需要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是合法收养,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该说法不能成立,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

如何看待双边“父母”关系?
一边是血浓于水的亲生父母,一边是含辛茹苦的“养父母”。如何平衡好双边“父母”的关系是不少被拐儿童面临的苦恼。如果孩子选择回归原家庭,孙卓与“养父母”的关系该如何界定?是否还有承担赡养“养父母”的义务?若孙卓决定不回归原家庭,他还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吗?
对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有《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属于违法行为,且从目前相关报道来看,“养父母”也未对收养孙卓办理收养手续,所以孙卓无论是否选择回归原生家庭,目前孙卓与“养父母”之间收养关系都不成立,孙卓无需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都需对亲生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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