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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砸伤人 无人承认谁担责?法院判了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2 21:07:39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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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因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13家住户及相邻的梁平区中医医院为此共同买单。

原告谢某系一名背街小巷保洁员,负责梁山街道马房街29号一单元大楼与梁平区中医医院大楼间巷道等区域清洁卫生工作。2017年7月某日下午,该巷道上空落下砖头,未造成人员伤亡,原告谢某观察上空后准备处理掉落的砖头,走到掉落砖头附近时被上空掉下的另一砖头砸中头部受伤。谢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住院、转院多次,被诊断为颈6-胸3段脊髓挫伤、截瘫等。谢某为治疗伤情共用去医疗费47万余元,报销医保后自付23万余元,后续仍需治疗。

本案发生后,公安机关进行了实地勘察及走访调查,未发现马房街29号一单元大楼外墙、雨棚、窗户有砖头坠落痕迹,排除了致害物为坠落物的可能,但并未查明具体侵权人。于是,原告谢某将马房街29号一单元大楼的住户田某燕、刘某丽、丁某康等20余人、梁平区中医医院、梁平区城市管理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人共同分担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收到该案后,梁平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拋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为被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受害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由无法排除加害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补偿,是一种特殊情形下相对合理的分散损失的方法,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致伤原告的砖头为不明抛掷物,排除被告陈某珍、蒋某晋等6人及梁平区城市管理局的加害可能,依法判决由被告田某燕、刘某丽、丁某康等人各补偿原告谢某27613.2元,由被告梁平区中医医院补偿原告谢某193292.33元。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日趋向城市集中,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致伤亡案件屡屡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了他人安全,应当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不要高空丢弃垃圾、废弃物及倒脏水,并将靠窗边的物品固定好,避免高空坠物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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