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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工伤私了协议还能反悔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4-10 19:04:5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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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系江苏某建筑公司木工,建筑公司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

2015年1月1日,陈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钢管砸伤脚部。2015年12月4日,经派出所调解,建筑公司支付陈某赔偿款2.8万元。

2016年12月26日,陈某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后陈某向建筑公司主张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公司不予支付。

陈某遂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建筑公司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支持陈某的仲裁申请。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就工伤事宜签订了调解协议,但赔偿事宜的协商系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前,陈某的法定赔偿额为76134.9元,远超双方约定的2.8万元,故该调解协议对陈某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符合可撤销情形。陈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可视为陈某主张了撤销权,故建筑公司应重新按法定标准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点评
当事人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调解协议,其内容并非对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亦非继续性合同,而是就工伤待遇赔偿责任的承担达成的一次性或分期给付契约,其性质并非劳动合同,对其效力的判断应适用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当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标准,调解协议符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的,劳动者可申请撤销双方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并在此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分 析】
一、工伤赔偿的流程
工伤案件中主要解决三个问题: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认定工伤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认定工伤时直接以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认定部门通常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让劳动者先确认劳动关系。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务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确认完劳动关系后,再继续进行工伤认定。这时劳动者要注意,工伤认定的期限是一年,过了一年工伤认定部门就不再受理工伤认定了,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有可能超过一年的时间。劳动者一定要先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后再中止等待的,即使超过一年也不会有问题。

工伤认定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对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不服的,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工伤认定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鉴定结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后,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工伤待遇赔偿,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拿到有效裁决或判决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还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流程的每一步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就算每一步都得到了确定的结果,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将以上流程全部走完,极端的情况下可能超过三年。正是因为工伤程序过于复杂,时间过长,这也是很多劳动者愿意签订私了协议的原因之一。

二、为什么要签订私了协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风险很大,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实务中有很多劳动者并未参加工伤保险。

当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从经济角度考虑会与劳动者签订私了协议,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可能要比法律规定的数额少很多,同时还会约定劳动者拿到钱以后放弃工伤索赔的权利,不再就工伤赔偿向用人单位再主张任何权利的条款。

有些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并不知道法律规定的数额是多少,有些劳动者可能大概知道数额,但考虑到走完所有工伤赔偿程序所需时间太长,出于尽快拿到赔偿的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赔偿协议,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以不支付医疗费等为由欺骗、胁迫劳动者签订私了协议。

三、签订了私了协议还能反悔吗?
要否定已经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可以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工伤赔偿的私了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所以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工伤赔偿协议虽然是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协议,但总体来说还是属于合同的范畴,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理论,但在适用时要考虑到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弱势的特殊性。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私了协议一般不涉及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也不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也不会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一般很难认定私了协议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可请求撤销合同。

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工伤私了协议,再加上举证方面的要求,主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撤销协议难度很大。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工伤私了协议是比较可行的途径。

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待,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不属于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导致的显失公平。

工伤赔偿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对于自身法律权利的了解明显弱于用人单位,属于弱势且没有经验的一方,很多情形下劳动者往往违背真实意愿与用人单位签订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限度的协议,如果私了协议的赔偿数额明显比法定标准低很多,就可以认定是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以请求撤销。

具体的赔偿数额比法定标准低多少构成显失公平,可以从赔偿数额与法定数额的差额及比例、劳动者的受伤害程度、签订协议时的客观情况(急需治疗、劳动者的文化程序、是否寻求法律帮助、有无进行工伤认定、鉴定)等因素综合判断。

同时,应注意撤销权要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总 结】
工伤程序过于复杂,劳动者因为种种原因可能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劳动者在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可以请求撤销私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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