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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跑路、旅游事故,法官教你遇到这些事如何维权

来源: 大同法制网 2020-6-12 15:24:17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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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关键词:网购

  微商出售走私医疗美容药品 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经过:

  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何某联系韩国上家购买“玛利亚”等品牌玻尿酸和“纽诺适”等品牌肉毒杆菌,通过走私的方式运入国内,以快递的方式邮寄到重庆,由丁某乙等储存。在此期间,何某、丁某甲、丁某乙和王某某明知这些医疗美容药品未经我国批准,但为谋取利益,仍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对外公开销售。

  2019年6月,潼南区法院认定上述四人构成销售假药罪,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认为何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根据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将已销售的假药召回,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声明警示消费者停止使用涉案产品。

  案件审理中,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与被告何某等四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四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启事,收回销售的所有药品,警示消费者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提示:

  广大消费者通过微商等渠道购物,一定要注意查验对方商品是否合格、采购渠道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具有销售资质等,以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典型案例二

  关键词:家居消费

  店家跑路消费者受损 家居卖场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经过:

  某家居卖场公司将其经营的一柜台租赁给邓某某进行经营,柜台名为“宋鑫木业”。梁某某、邓某系夫妻,两人分别与宋鑫木业于2017年9月、11月以及2018年5月、7月签订了4份《商品销售合同》购买门、锁等商品,约定了定金数额以及商品类型和价格,货款总额为52万余元,合同尾部加盖有“深圳宋鑫木业某家居直营店专用章”以及某家居卖场公司的收款专用章。合同签订后,梁某某夫妻支付了包括定金在内的货款共计38万余元,但宋鑫木业一致未供货。2018年7月,梁某某夫妻发现“宋鑫木业”展厅已人去楼空(一审判决前,某家居卖场公司与宋鑫木业的租赁合同已期满)。

  梁某某夫妻认为某家居卖场公司作为商场柜台的出租者、管理者,对其商户有监督管理的义务,故对消费损失负有相应责任。特起诉请求某家居卖场公司退还货款27万余元,双倍返还定金21万余元。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梁某某夫妻与邓某某签订合同后,邓某某一直未供货。同时,“宋鑫木业”专柜已从某家居卖场公司处撤场,梁某某夫妻作为消费者要求柜台出租者、管理者即某家居卖场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判决某家居卖场公司退还货款27万余元,双倍返还定金21万余元。

  法官提示:

  经营者通过展销会、租赁柜台对外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是较为常见的经营形式,如经营者撤场且不履行合同义务,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而且会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一定障碍。柜台出租方应加强管理,从严审核租赁人身份、资质、经营能力,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三

  关键词:虚假宣传

  称产品可“清除血液垃圾” 商家被判欺诈3倍赔偿

  案件经过:

  2018年4月至6月期间,任女士多次在某食品店购买“金健康营养自助工程系列产品”,包括:大鲵多元肽粉、怀山药复合代用茶、钙VA强化山药复合粉、钙VB强化山药复合粉营养素固体饮料、水果酵素等,支付货款29600元。后任女士认为某食品店构成虚假宣传,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该食品店的店内宣传其产品为“3.15重点保护产品”,可“清除血液垃圾,调理五脏六腑”等,但并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宣传内容,宣传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虚假宣传,诱使任女士购买产品,应当承担退还货款以及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该店向任女士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8万余元。

  食品店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该食品店的行为实属欺诈,该店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

  营者在出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不得为促成交易、获取利益而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不仅会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影响自身商誉,而且会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利甚或人身权利,得不偿失。

典型案例四

  关键词:旅游消费

  泰国度假自行下海游泳溺亡 自身也应承担责任

  案件经过:

  2018年10月19日,刘某甲与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为其父刘某乙(73岁)和其母黄某某购买了九天八夜的巡游泰新马旅游项目;《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对于旅游者自行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的损害,如果出境社在事前已经作出必要警示说明且事后已进行必要救助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后旅行团一行人到达泰国金沙岛游览,到达金沙岛塔湾沙滩后,旅行社给每人发放了毛巾,由游客自行游览。该沙滩立有中文标识的警示牌,写明了“切勿在空腹、饱餐、酒后及身体极度疲劳情况下下海;老人及糖尿病、高血压、心血管疾病患者下海需谨慎”等内容。刘某乙欲下海游泳,黄某某得知后进行劝阻,但刘某乙仍在未告知导游的情况下进入海域活动,因溺水缺氧死亡。刘某甲、黄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旅行社赔偿因刘某乙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某旅行社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向死者进行了提示和告知,亦未证明其具体采取的救助措施,应承担70%的责任,遂判决某旅行社赔偿刘某甲、黄某某21万余元。

  某旅行社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某旅行社向游客告知和警示了游览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刘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关注到自身安全,从事发经过来看,刘某乙对于自身有一定过错,且死者的过错程度相对大于某旅行社,应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综上,改判某旅行社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12万余元,其余责任由刘某乙自行承担。

  法官提示:

  旅游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进行告知和警示;消费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和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要承担消费者的所有损害。

  消费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注意景区的安全警示,特别是在参与游泳、滑雪、赛车、跳伞、户外项目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时,还应考虑到自身身体条件,并充分尽到对周边环境、潜在危险的谨慎注意义务,若其忽视自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特别整理了消费者应注意的五条风险提示

  一是在交易过程中,注意审查经营者的销售和经营资格,向经营者详细了解产品和服务信息,在签订合同时注意阅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

  二是对于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和宣传,应要求其提供与承诺和宣传内容相符的资料,或以书面形式对相关内容予以固定;

  三是注意保留经营者的宣传介绍、收/送货凭单、定/销货单、支付货款凭证、转账明细单、产品说明书、加盖经营者印章的发票、购物小票等证据,网络消费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快递单等;

  四是发生纠纷后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求助,以尽快解决争议,网络消费发生纠纷时可及时与电商平台联系,要求其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住所等资料,以备诉讼需要;

  五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视情况及时就医或报警,保留病历、医疗费用凭据、报警回执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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